公告日期:2020-08-07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董事会聘任孔建安先生、许夕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独立董事: 范宏、韩海敏、刘亚萍2020 年 8 月 6 日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