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博与张丽娜两位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哈高科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哈高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哈高科确认,哈高科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哈高科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哈高科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6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报》、《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等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 14 时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路 7 号,哈高科五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 时 15 分-9 时 25 分,9 时 30分-11 时 30 分,13 时 00 分-15 时 00 分;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15 时 00 分。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经现场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2,129,814,3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954%。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3,808,3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合并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 13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133,622,6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32%。
3、董事长兼总裁史建明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黄海伦女士、独立董事何慧梅女士、监事王锦岐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董事马昆先生、监事钟赟女士以视频方式参会,监事会主席叶正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财务负责人詹超先生、副总裁孙景双先生列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哈高科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通过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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