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5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由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的情形。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公司制定的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也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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