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持内部审计人员构成合理,灵活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审计目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工作,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外购审计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内部审计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3.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3.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4.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5.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资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6.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审计;7.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经济效益和绩效进行审计;8.对公司以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以及风险防控管理进行评审;9.对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10.会同相关单位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11.向纪检部门移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2.根据有权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报告整改事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13.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书面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口令和权限等;2.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融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3.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止;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暂时封存;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8.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领导干部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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