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4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0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1、锦江集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尚未履行有关股权转让的华联集团股东会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本次股权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一旦完成,可能会导致本公司从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
3、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华联控股”)于 2020年 7月 23日收到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告知函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本公司可能从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如下:一、关于华联集团股东变动情况(一)背景和原因1.2020 年 7 月 22 日,华联集团收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出具的有关协助办理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向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蓝”)、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盛”,与金研海蓝合称“杭州金研”)转让所持华联集团合计约 53.68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函》及其附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书》、《股东放弃优先2.同日,华联集团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以下合称“诉讼材料”),获悉浙江省高院受理原告杭州金研提起的以锦江集团、河南富鑫等相关各方为被告及以华联集团作为第三人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二)华联集团股东变动的具体情况1.诉讼材料显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所持华联集团股权系代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持有,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自 2019 年 7 月起与杭州金研陆续签署涉及将前述主体合计持有的华联集团 53.6866%股权整体转让给杭州金研。
由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未能履约,杭州金研诉请本案被告对杭州金研作出赔偿,并要求将本案被告持有的华联集团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杭州金研名下”。
2.诉讼材料显示:“长安信托所持华联集团股权系代浙江康瑞持有,被告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存在多种关联关系,且在本次整体收购中为一致行动人,三方在交易文件中均确认以被告锦江集团为统一对接方。
其中,被告锦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钭正刚先生与被告浙江康瑞的单一股东、法定代表人钭白冰系父女关系”。
3.根据锦江集团和河南富鑫的函,锦江集团和河南富鑫征求华联集团其余股东就本次股权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诉讼材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显示,金研海盛系金研海蓝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构成一致行动人,杭州金研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拟在取得华联集团股权后可能构成对本公司的实质控制。
华联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 33.21%股权。
杭州金研在本次收购之前没有持有华联集团股权,若杭州金研成功收购华联集团 53.6866%股权,可能会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不再持有华联集团股权。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交割情况本次股权转让由于触及华联集团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尚未履行华联集团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标的股权尚未发生股权交割的情形。
二、华联集团目前采取的相关措施1.2020 年 7 月 23 日,华联集团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所涉转让方及受让方发出《关于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函》、《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函》,要求其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华联集团以及其他股东明确披露各主体对华联集团持股的现状、各股东之间的关系,提请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公告和要约收购义务。
2.2020 年 7 月 23 日,华联集团向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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