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九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组织或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超过权限上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10%以上,但达到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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