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LPR的4倍计算。
目前,该文书无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
《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方表示因为该文书判决还未生效,并不是网传的上传文书后再因社会议论而撤下。
那么,银行贷款利率是否也要遵守不得超过4倍LPR的规定?未来其他法院是否会跟进?对于金融机构又有什么影响?
事件:平安银行利率诉讼被判按4倍LPR执行
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洪某金融借款逾期,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今年7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则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8.36%和24%。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保护限度,该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争议: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上述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在业内引发较大争议。
其中一大争议焦点是: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该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规定》。
彼时,有业内专家解读称,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而此次判决超出了大家此前预期的范围,如果银行也被纳入适用范围,那这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展业产生重大影响。
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认为,虽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已超过一年期LPR4倍的利率进行放贷。
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虽然不能直接使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对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
在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看来,虽然该判决目前只代表这家法院的意见,但其他法院可能也会跟进。
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在地方法院司法判决中被采纳,会在事实上改变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必然对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领域的利率政策产生深刻影响。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立明则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此次判决并非法律适用错误,而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这个判决书里没有援引最高法院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而是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认为银行跟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按照4倍LPR执行”。
“但我认为,在借贷双方合同里早已有明确约定的利率,且该约定利率在当时看来,也无证据证明是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那么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
”叶立明表示。
叶立明告诉记者,之前在成都法院也早有判例,认定银行贷款利率过高,法院依职权把它调低了,所以温州法院的这次判决,也算是变相的有选择的遵循先例。
影响:金融机构哪些业务或受冲击
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金融机构的利息标准不超过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认知,大多依据过去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线。
比如,此前,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超过借款利息的限制,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24%,银行也不应超越,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最终判决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年利率24%上。
另外,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
有律师认为,该判决理由同样适用在当下2020年的新案件上。
因为不论是从目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环境,还是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24%还是4倍LPR,都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是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然而,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也低于一些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那么,未来金融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做出相应调整?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会对金融机构造成怎样的影响?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信用卡的利率如果超出了4倍LPR的水平,短期因为监管并未明确,因此并不一定会调整。
而长期看,监管要求进行利率调整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因为利率调整幅度不算大,业务影响比较可控。
而至于银行资产端投资品种和消费贷业务则比较尴尬。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杨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资产端投资品种可能有部分影响,比如基础资产是交易所的消费金融资产的ABS产品,因为此类ABS大部分属于循环购买,确保资产端期限能和资金端匹配上,未来可能会因为此次最高法文件收益下滑。
”
关于消费贷业务,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究竟属不属于现金贷范畴?
杨瑾表示,若属于,也要适用4倍LPR的范畴。
目前现金贷的定义不清,但在严监管背景下,银行也不敢在规则不清的情况下触碰红线。
于百程称,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下调,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
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虽然还不是普遍现象,但已然代表了一定趋势,并可能成为更多判例的依据。
不过,目前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未生效,平安银行可以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