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0 年 9 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目 录第一部分 《问询函》问题的回复......5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更新......29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9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30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0四、发行人的股东...... 33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4六、发行人的业务...... 34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6八、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38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9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0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0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42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3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4十六、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致: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下发了《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发行人公告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中所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最新法律事项,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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