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购买平安福2018保险,需要提前了解保险责任,确保购买的产品能够满足所需。据了解,平安福2018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等,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