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炒股学习网 - 专注提供股票金融知识

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担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日  12:56:1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39人次

  张某是某食品公司股东,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开的餐馆,同公司李经理以公司名义为张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期限届满,张某没有归还欠款,食品公司也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张某和食品公司归还贷款本息20余万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理、股东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自己及他人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案中张某的个人债务与食品公司无关,因此违反了本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银行本应当知道李经理无权代理公司,却与其签订了担保合同。所以担保人食品公司对银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李经理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驳回银行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只贷几千有急用?别着急!点击这里快速下款,一分钟申请,一天内放款,微信关注低息找钱(zqian360),贷款申卡一键办理

评论专区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相关文章:
168炒股学习网
一家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的网站!
我们相信客户至上,并真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愉快!
商务合作微信QQ:765565686,联系人:陈经理
版权所有:168chaogu.com,粤ICP备14098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