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但应当注意,最高额抵押中抵押物被查封以后,后续发放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