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保险条款详解

2018年4月18日  21:17:1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34人次

【摘要】购买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保险,消费者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防止后期理赔有争议。据了解,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自杀;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2.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3.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天安人寿安行天下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其中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10日的犹豫期;另外凡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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