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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该炸了!这份判决书,可能搞死信托理财行业

2016年12月1日  19:38:1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097人次

来源 |路财主A(微信号:iMoneyLu)

作者 |路瑞锁

近日,一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浙0502民初1671号)认定,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新华信托不享有破产债权。

你该说了,就这么一句破话,有什么特殊的啊?!

那我问你,听说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词儿么?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规定,在一个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相比股权要得到优先偿付。相比之下,股权是权益类资产,你持股便是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义务,你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产清算,必须先还债务,然后损失由股东分担……

实际上,新华信托为什么向法院起诉?就是希望法院将自身对于港城置业的股权认定为债权,结果却遭遇失败,由此震动整个信托行业……

你又该说了,新华信托本来就是股权,凭什么认定为债权,当然它应该败诉!

Too young,too simple!

“信托(Trust)”这种金融安排包含两个意思:信任+托付,最初是从英国鬼子的USE制度发展而来,过程解释起来比较复杂,这里用个简单的比喻说明:

显然,信任+托付,加起来才是信托。

倘若无从信任,何来资产托付?

信托在西方本来是一种成熟的金融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被引进到中国之后,慢慢的却变成了大家理解的一种理财产品,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信托的本来含义——所以,你要是在国际上听到一个“信托”,千万不要把它理解成国内的“信托”。

国内的信托是怎么做的呢?

比方说,一个房地产商、一个矿主、一个企业家、一个上市公司、乃至一个基金公司等,找到信托公司,要融资,拿一定资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信托经理设计包装一番,然后向投资人发售一般100万元一份的投资份额。形式上,是这些购买份额的投资者信任和托付了资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去运营和打理。

说白了,国内的信托,就特么是融资而已嘛!但却要通过信托公司给包装成信托的样子,让普通投资者把资金信任和托付给某个房地产老板、矿主、企业家、基金的形式……用一个温州人的话来说,“我讲给你听啊,信托这个东西太好了,你能把别人的钱拿过来,然后又放出去,还不叫非法集资!

中国特色,这也有个说法,叫做反向信托,而西方鬼子们那个我信任你,然后把资产托付给你让你打理,你帮我把收益转让给我制定的人的信托方式,被称作“正向信托”……

不管正向反向,反正就叫信托啦!

在中国,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那些土豪们,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把自己的资金“信托”给了房地产商、矿主……

问题是,无从信任,何来托付?

没信任,无托付,这怎么办?

这个不要紧,我大中国搞一个信托公司金融牌照管制就行了嘛!

众所周知,金融牌照在中国几乎代表着国家信用,有了国家信用光环加持,你总该信任了吧?可以托付了吧?

就这样,信托业务在中国蓬勃发展起来——其实,就是允许信托公司以自身(隐含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变成了市场上与银行类似的融资信用中介机构。

在金融牌照管制之下的中国金融行业,如果说银行业是好孩子、保险业是乖孩子、证券业是野孩子的话,那么信托业则是名副其实的坏孩子!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其他三个行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国家法律都有着非常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比如说银行业虽然钱多,但是不能买股票、有一些高风险行业不能乱借钱;保险的钱也多,但是为了保证偿付能力,基本上只能在规定的投资品种里买东西;证券行业虽然路子野,但不能动存款和贷款、不能投资实业……

信托可不一样,啥玩意儿生意都能做!

信托公司可以自己组建信托吸纳资金,也可以从银行、证券业找资金,可以买卖股票、债券,也可以投资房地产、土地、工厂、矿山、艺术品等等,是一个四通八达的渠道,很多高风险高收益、政策限制严格的行业需要资金的话,都得来找信托公司。实际上,被指责为去年股市暴跌的罪魁祸首的,就是通过伞形信托搞出来的股票配资……

也正因为什么都能做,虽然是个坏孩子,但信托公司的牌照可是个大大的金饭碗。说了你不信,因为坏孩子的牌照被严格管控,到今天为止中国的信托公司比银行可稀缺多了,总共只有68家。其中,24家由央企控股,9家由地方政府控股,22家由地方国企控股,7家由民营公司控股,6家由外资银行控股……

比方说,这次踩中了大地雷的新华信托,就是由外资银行巴克莱银行控股。

之所以讲了这么多中国信托的基础知识,是因为很多吃瓜群众对于土豪才能参与的中国信托业一点儿都不了解。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过去10多年中国房地产业的急速扩张和蓬勃发展,不仅仅有银行贷款这个正妻的功劳,信托行业更是默默地站在背后支持的小三,特别是,每当政府出来装模作样调控房地产行业时,总是会限制银行对房地产公司的贷款。这个时候,总是信托公司跳出来,成为房地产公司救苦救难的观音菩萨——实际上,过去的10多年间,市场上的高收益信托产品,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于房地产行业。

不然,你以为哪个行业的收益能有那么高?在剔除了信托公司3-5个点、信用中介2-3个点的收益之外,还有12-15%的收益——算下来,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高达20%以上,要不是房地产能呼呼呼的涨,谁特么能付得起这么高的利息?

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

各位,注意关键词——“明股实债”!

啥意思呢?就是说咱们协议上签署的是你的股权归我,但实际上是我借给你钱,是债权,可不是股权,如果你赔了钱,我可是不担责任的,无论如何你要保障我的债权收益……

然而,这种协议一般都是潜规则,你懂我懂他也懂,你好我好他也好,但都不会落实到合同文件中——毕竟,按照现有法律框架,并没有可以用股权进行债权投资的内容。多年来,地产公司和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都是这么玩的,郎情妾意,侬情我愿。

使用着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的大笔资金,信托公司全身上下都沾满了厚厚的猪油,投资者赚钱、信托公司赚钱、得到了资金的房地产公司更是大赚而特赚——当然,这一切,都要借助于房价一年20%以上的价格增长……

大家都嗨皮,多美好的时光啊!

现在,问题来了?

要是房地产开发没有实现预期收益,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起约定的利息怎么办?

答案:凉拌!

新华信托就是遇到了这种情况。

2011年,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提供2.5亿元的信托资金,占有港城置业80%的股权,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港城置业应当向新华信托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等。

按道理,对于债权,港城置业作为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起也得支付。当然,如果实在支付不起,信托公司可以大发慈悲帮你把利息省掉,自己负担亏损,反正有信托这块金字招牌,每做一单生意,不过充当一个融资通道,就能赚到3-5%的收益,利润丰厚得不要不要的,只要风险拨备金足够,家大业大,损失个利息,小Case啦!

可问题是,港城置业这家房地产商实在太衰,居然特么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这下可不行了,原本预计的你好我好他也好的郎情妾意鸡飞蛋打,大难临头各自飞。

港城置业确实破产了,连江苏省领导都知道了,但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应该优先偿还,毕竟港城置业还是颇有名气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几座大楼什么的还是有的嘛——

这个时候,新华信托才突然发现,根据公开的书面协议,自己居然是港城置业最大最大的股东,股东嘛,自然要等着债权人把公司资产瓜分完毕,还要用自身资产来承担债权人的很多损失……

踩了雷的新华信托可真是冤死了!于是就向法院起诉了已经破产的港城置业,说自己的钱是借给港城置业而非充当港城置业的股东,期望着法院能够将自己名义上的“股权”确认成“债权”,不仅不用承担损失,而且还要从港城置业的破产清算中分一笔羹,虽然投资不可能完全收回,但肯定比当股东赔钱好啊!

没想到,法院居然打破行业潜规则,一定要按照书面协议认定新华信托就是港城置业的最大股东。

你说新华信托悲剧不悲剧?

其实,新华信托悲剧不悲剧倒是小事,以巴克莱银行的雄厚家底和以往信托的巨额利润,新华信托应该能担下所有损失——实在不行,卖掉牌照也问题不大。要知道,信托牌照可比银行、保险、证券的牌照都难拿多了(不批新的),连招商银行这样的金融巨无霸,当年想并购一个西藏信托,花了大价钱、谈判了4年,最后还是流产……

问题在于,“名股实债”这种方式,是房地产业最普遍的做法,你别看那些房地产公司人五人六的动辄几百亿拿地,实际上背后有很大很大一部分资金都来源于信托公司——所谓的“经济新常态”之下,银行对房地产行业贷款十分谨慎,房产业更加依赖信托公司资金,至少几千亿的规模还是有的……

现在,法院搞一个这样的判决,等于是宣告,如果房地产公司出现问题,由信托公司来兜底,这下子,那些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融资的房地产公司都长吁了一口气,大叫一声“真特么爽”,杨白劳翻身做了黄世仁的主人,而信托公司以及所有“名股实债”理财产品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问题是,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连接的可是千千万万的投资者,如果接下来一个稍大点儿的房地产公司出现破产倒闭,让信托公司承担不起,刚性兑付被打破,整个信托理财行业将会遭遇极大的信用危机!

要知道,自2001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后,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特点几乎被所有投资者默认,即便是信托公司所投资的资产出现问题,因为金融牌照所隐含的巨大金融利益,信托公司宁愿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由此形成了信托牌照垄断→刚性兑付要求→超额收益保证→信托牌照垄断的自我循环链条。

然而,随着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信托产品的风险日益加大,如果再继续刚性兑付很可能让个别信托公司不堪重负,吴兴区法院的如此判决,如果再次被应用到未来某次信托公司投资标的破产纠纷上,很可能再次压垮投资者对于整个信托的信任!

为什么我说“再次”呢?

因为,自1982年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7年共计6轮的信托行业整治,将“坏孩子”牌照压缩到68家(1988年中国有信托公司超过1000家)!

与其他金融行业的问题不同,中国信托行业问题的核心并不在金融牌照管制,而是中国信托行业与国外完全反向的模式所造就的利益导向!

“拿人钱财替人说话”是我们都知道的规则,西方的信托安排,是投资人委托值得信任的人或者机构打理资产,信托机构和个人自然就必须对投资人负责,而且西方很早就从法律上对此加以明确。

相比之下,中国的信托公司和信托经理,最终是要从融资人身上拿钱,于是产生了明显的利害冲突,他们对于投资者的利益并不重视,反而很重视协助和维护融资方的利益,个别信托公司及其信托经理为了促成某些业务,赚到可观的信托报酬和业绩提成,甚至收受融资人“好处”并放松项目审核、甚至弄虚作假,利令智昏,把所有投资人的资金看成唐僧肉,收取超额的信用中介费不说,实在不行还干脆让信托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机构)买单。

中国式信托,在信贷急速扩张的时代,可以凭借金融牌照垄断毫不费力的获取高额利润,一旦遭遇经济下行,各种问题就一起暴露,让人既不敢信任,更不敢托付——短短30多年,就经历6次行业整治……

就这样,再次回到了那句话:

信托信托,无从信任,何来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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