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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保函若造假 侨兴债违约谁来收场

2016年12月24日  11:28:4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075人次

观察者言:侨兴私募债违约,相关主体各执一词:招财宝认为自身是平台无责任;浙商财险手持保函却被银行拒绝;广发银行认为保函造假已经报案;发行人侨兴以及备案方粤股交沉默;投资人焦急等待,准备起诉。

因为侨兴私募债违约而引发的多头公案仍在发酵,焦点集中于保函的真假上。

根据广发银行12月23日对财新记者的回应,已认定保函为假并报案。而浙商财险方面则称一直未收到广发银行对保函的正式回应,这显然暗示了广发行并未对浙商银行确认保函为假。

保函到底是真是假尚待证实,但是如果一旦认定保函为假,侨兴私募债的违约该如何解决呢?

招财宝有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保函的瑕疵或无效,不影响浙商财险对投资者进行赔付,因为浙商财险之前与他们签有协议。

但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投保人提供了虚假保函,并且保险合同不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招财宝:协议规定不得以担保无效拒绝赔付

招财宝方面向财新记者出示了其与浙商保险的协议,其中显示:如果浙商保险要求融资人额外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及安全性,一旦承保或出具保险单,即视为浙商保险对其的认可。

招财宝有关人士认为,保函的真假不构成浙商保险承保或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浙商保险在协议中承诺,如出现保险事故,不得以担保/反担保无效、出现瑕疵、价值减损等为由,拒绝向投资人进行赔付,损害善意投资人利益。

根据浙商财险公告,当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在产品到期日未还款,浙商财险应当在三日内履行赔偿保险责任。

根据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侨兴私募债产品说明书显示,浙商财险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有一个前提,即索赔材料齐全。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索赔材料齐全即代表材料全面并真实,虚假保函显然不能说材料齐全。浙商财险分别在20日、22日发布公告称,索赔材料尚需完善,且审核难度较大,理赔尚需时间研究。

财新记者注意到,该份协议中还提出,浙商财险必须对融资人、担保/反担保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且在借款信息发布前,向招财宝提供上述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报告。目前浙商财险并未公开相关材料。

《保险法》:投保人造假,两年内有权拒赔

根据浙商财险12月22日公告,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向浙商财险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广发银行惠州分行金融机构出具了履约保函。

广发银行12月23日向财新记者确认,保函非该行出具,为虚假履约保函,目前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已将情况报上级主管单位、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见财新网“侨兴债银行履约保函系伪造 广发行已报案”)

公安介入后,如果调查发现系投保人伪造,则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形,浙商财险在合同成立两年期间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等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告诉财新记者,关键要看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保险是由谁伪造,是否存在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即使确实存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也要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是在合同成立两年期限内。如果侨兴私募债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期限且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义务的话,浙商财险可以以此作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理由。”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也认为,“如果该保函属于伪造保函,发行人(投保人)没有向广发行求证该保函的真实性,主观上至少有重大过失,浙商财险可依据《保险法》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具体方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侨兴私募债共十四期,本息合计11.46亿元。侨兴私募债已违约3.12亿元产品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和2016年12月16日,成立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和2014年12月16日。2017年1月5日、1月6日陆续也将有侨兴私募债产品到期。

据招财宝有关人士称,浙商财险与侨兴私募债保单合同签订时间均在侨兴私募债成立之前,单从签约时间看,已经超过两年期限。

“关键是看侨兴私募债违约这一保险事故是否在侨兴私募债上述违约产品到期之前已发生。”朱铭来指出,虽然保险合同签订时间已超过两年,但侨兴债违约这一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尚需进一步确认是否超过两年。

债务人是否转移

侨兴两笔逾期的私募债2014年底发行,2年期。在未到期之前,购买了私募债的招财宝用户,可以通过招财宝上的“变现”功能处置手中的私募债产品,之后该私募债产品会以类似被抵押的形式,打包成个人借款产品,而在出借资金人这端,看到的就是名为“个人贷”的产品。

“这类产品实际上就是次级抵押贷款,引发了美国著名的次贷危机。”一位投行人士说。

招财宝12月20日公告中表示,“如果投资人已经把上述产品变现,那么购买了相关变现借款产品的投资人,也将无法如期收到本息。变现借款产品的到期兑付由保险机构提供保证保险,目前相关情况已通知保险机构。”

众安保险为这种定性为个人借款的产品提供到期兑付保证保险,目前众安保险表示也在等待浙商财险的理赔进展。

李青武对此指出,因债券买卖导致债务人发生变更,如果因债务移转没有取得保证人(浙商财险)的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保证人(浙商财险)对变更后的债务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招财宝上的变现及之后出现的连续次级抵押贷款,从法律上讲是否导致了债务人发生变更,目前尚无结论。

“招财宝利用互联网平台将私募债直接分解为面向公众的公募产品,并大肆推广,这本身就有违私募产品的销售规则。法律法规上的缺失不应成为监管不作为的理由。”某监管部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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