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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征求意见

2014年9月18日  17:59:3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3282人次

  为拓宽保险公司(集团)资本补充渠道,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正在行业内就公司自行发优先股事宜内部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 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 类或B 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所谓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其中,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如果公开发行,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并明确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递延约定。

  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且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优先股必须在发行5年后才可赎回,公司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

  优先股还可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优先股有关信息,包括:优先股前十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优先股转让情况;优先股赎回情况;优先股股息支付情况等。

  目前保险公司外在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资本注入、发行股票、发行次级债。平安证券分析报告指出,从2004 年初至2013 年底10 年间保险行业总资产增长9.15 倍,年复合增长率24.8%。由于总资产增速与负债增速基本持平,因此过去10 年保险行业年均负债增速在24%以上,而保险公司ROE 增速尚难达到这一增幅,因此2008 年后资本短缺一直困扰保险公司,优先股推出无疑增加保险公司一种新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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