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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又见萝卜章!浙商财险拿了假保函,广发银行紧急报案

2016年12月24日  10:08:53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21人次



招财宝平台私募债违约事件出现重大转折!近日,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浙商保险近期拿着一份抬头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找到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广发银行验证发现该保函为假,立即报了案。券商中国记者向浙商财险相关部门问询此事,对方以不掌握这个消息为由拒绝回应。

银行保函也有萝卜章?

“浙商财险出具的保函并不是我行开的。”昨日,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相关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证实了保函为假的消息,“有不法分子冒充了我们的名义开具了这个函。”该人士表示,事情发生后,该行非常重视,在20日就向公安报了案,目前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了案。到底是谁制作了这张假保函,还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得出结论。但是毫无疑问,侨兴事件已经由一个债务违约,上升到一起骗保骗贷的案件了。所谓的反担保措施,是保险公司在网贷平台上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常用工具。招财宝这类大理财平台为了增强安全性,引入保险公司做“本息保障”,可以极大赢得客户信任,满足客户的刚性需求。但是保险公司担心接到炸药包,一般情况会要求做反担保,如果债务违约,由担保方来赔。于是,保险公司一只手承保了债务违约的保险责任,另一只手还握着一个反担保协议,这个协议可以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锁定自己的风险,银行出具的保函就是反担保措施中的一种。保险公司只有做好反担保措施之后,才敢签保险合同。在招财宝爆出超10个亿的逾期违约之后,赔付的压力落在了提供本息保障的浙商财险身上。但行业排名30名开外、注册资本金15亿的浙商财险,去年底账面资金只有不到3个亿,并不是“土豪”。“这么大的风险敞口,保险公司没有反制措施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保险圈内人士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到现在才知道是假保函,证明之前核保的时候根本没有验过。” 一家财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平台上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大。“如果是我来做这个业务,我一定会派我的风控亲自拿着函去银行网点,看着对方拿出印章签印,全程录影,否则我就不做。”

“资料未收齐”影响赔付

发行规模10亿、本息金额高达11亿元的私募债出现兑付风险后,发行人(融资主体)广东侨兴集团公司子公司向挂牌方粤股交出具《保险出险告知函》;挂牌方粤股交则向承保方浙商财险出具《保险出险通知书》;而平台方招财宝,则也向承保方浙商财险发出了《启动理赔保障通知书》。 然而,让投资者失望的是,一个星期过去了事件并没有进展。浙商财险回应是因“资料未收齐”,还没有履行赔付。浙商财险在关于补充资料通知的说明中表示:第一,侨兴电讯、侨兴电信私募债保证保险为涉及互联网产品的保证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具有较大区别。

第二,被保险人数量众多,索赔材料数量较多,还存在部分投资人已“变现”的复杂情况,增加了我司理赔审核的难度。第三,侨兴电讯、侨兴电信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法律关系复杂,我司需要专业人士投入大量时间进行研究。第四,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有一次机会要求补充提供理赔资料。鉴于上述原因,我司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核投保索赔资料,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理赔资料,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浙商财险表示,对于侨兴电讯、侨兴电信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中,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向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某金融机构出具了履约保函。对于是否已经获得侨兴6亿资产抵押,浙商财险表示,12月19日,公司已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递交办理侨兴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应的他项权证。后期能否取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浙商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6.24%,符合保险监管要求。“此类涉及互联网产品的保证保险业务理赔,牵涉被保险人数量多,交易结构复杂,与常规的理赔有所不同。希望社会各界能理性看待此次理赔案件,不要把正常的理赔工作看成拖延、扯皮甚至推诿。”浙商财险表示。根据此类合同,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借款合同》、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等等。由于该产品是粤股交所向招财宝推荐的项目,这些理赔材料应由粤股交所来搜集。根据浙商财险在保监会备案的此类保险合同,投保人如果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可以拒赔。熟悉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内人士表示,股交所在向招财宝推荐项目的时候,也需要提交相关尽职调查材料。这些材料如果出现了问题,责任很难划定。

两担保人可能面临被投资人起诉

招财宝于21日发布公告,称将为“侨兴电信”、“侨兴电讯”投资人承担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以祥表示,从投资者提供的合同,产品说明书来看,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关系非常清晰,投资人要想获得本息保障,最短的追索路径就是起诉浙商财险,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徐以祥分析,根据合同,在这个事件中,作为增信机构,浙商财险负有保险赔付义务。逾期企业侨兴电信、侨兴电讯在浙商财险处投保,浙商财险收取保费,向投资人提供本息到期兑付的保证保险。这意味着,当两家企业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浙商财险必须对投资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理赔。根据其保险合同的约定,浙商财险的绝对免赔率为零,就是必须赔付,不能免责。绝对免赔率为补保险人向投保人索偿后,投保人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货币债务的一定比例。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起诉浙商财险,是依法捍卫自己权益,达到索偿目的的最简单,最直接路径。徐同时表示,投资者也可以同时起诉债务的担保人,也就是侨兴集团的创始人兼董事长吴瑞林。这是因为根据合同,吴瑞林以个人全部合法资产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现有的和将来获得的工资、薪金、房产、股权、投资及其分红向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提供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剧情回顾:侨兴债券逾期事件陷僵局

12月20晚间,招财宝披露了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的债券逾期公告,两家企业各发行了5亿债券,本息合计11.46亿元。目前,已经到期的债券共计3.12亿元,作为债券发行方的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当发行规模10亿、本息金额高达11亿元的私募债出现兑付风险后,发行人(也就是融资主体)广东侨兴集团公司子公司向 挂牌方粤股交出具《保险出险告知函》;挂牌方粤股交则向承保方浙商财险出具《保险出险通知书》;而平台方招财宝,则也向承保方浙商财险发出了《启动理赔保障通知书》。在招财宝这类平台上,各方的关系是这样的:招财宝:这类大平台最重视的是安全性,引入保险公司做“本息保障”,可以极大赢得客户信任,满足客户的刚性需求。

融资方:对于融资公司(本案侨兴)而言,要上大平台融资,就要拿到本息保障的通行证,但如果以自己的信用水平去和保险公司谈,很可能通不过,即便通过了保险费率也会非常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最怕担心接到炸药包。发债公司到底是个什么情况,谁知道呢?于是保险公司要求做有人对债务人做反担保,如果债务发生违约,由这个担保方来赔。于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引入第三方做反担保的方法,银行保函就是这么来的。所有的事情做好之后,保险公司肯接货了,股交所和招财宝也敢接包了,融资方如愿以偿,几方成为了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但违约事件发生后,备案方、平台方、承保方的关系开始发生转变。目前看来目前履行还款赔付义务的重任,落到了浙商财险的身上。

互金平台对接四板市场,是个什么效果?

如果跳出来看招财宝私募债里相关当事方的互相扯皮,那其实就是日渐庞大的中国场外非标市场一直逃不过去的一个问题——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业态的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正在对接全国多个区域性股权市场。具体说来,中国近几年正在冒出无数区域性股权交易所,俗称四坂市场,通常由省政府批复、券商等金融机构入股、金融办牵头、省政府监管。而这两年,这些区域四板市场跟无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一起,成为中国无数小贷、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产出表之地,和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场所。私募债、定向融资、股权质押、ABS等非标资产盛行。非标到底应该以怎样的形态对接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怎么界定?这两个其实是一路以来多家平台的困惑。如果我在线下在股权交易所购买金融产品,需要满足一定门槛;但是到互联网上,这样的门槛被降低,平台本身并没有承担或起到识别合格投资者的作用。一个类金融资产交易所业态的平台老总就曾经向记者坦言:一开始做的是信托收益权的拆分和销售(注意不是信托份额拆分,那个属于监管明令禁止),但是渐渐觉得监管的表态属于不支持,所以这一年调整业务方向,只做保理类、融资租赁等稍微标准化一点的资产。回到这次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它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正在创造一个行业首例,业界正在密切注意着,一大堆添加“履约保证保险”的平台,究竟能不能够保证自身平台上交易的资产按时赔付。现在很多类似非标资产信息服务平台,随便举几个例子:上市公司精达股份旗下的精融汇、阳光保险旗下的惠金所……一大堆,都把资产被保险公司承保作为一个增信的卖点。所以,当事方有没有履责,会给影响我们要不要继续信任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叠加了保险的产品。

并非保险公司第一张假保函

据了解,大地保险曾经出过一单假保函事件,情况与此次类似。解决方式是在多方斡旋下,大地保险先行赔付,后来进行了追偿,并未实质受损。互联网平台上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今年12月初,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发给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对此类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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