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请问是否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全到期?甄增水讲的是必须到期,而三大本的是因为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不需要到期。请问以哪个为准啊?
专家回答:汗啊,才考完没几个月,居然都忘了..
自己查了查:
因为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这么一个效力:“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所以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代位权的存在,只不过是次债务人的一个抗辩理由。也就是说,该债权未到期时,代位权已经存在,但事实上次债务人可以未届期为抗辩理由加以对抗。
各个教材上给出的代位权的条件也没有此债务到期这一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09年也听过甄增水的课,还在个人博客上骂了好一阵子,论坛上对他的不满也不在少数,个人认为,水老师的课件做的很不错,详细的很,也很调理。但他的课讲的本人不敢恭维,觉得他课堂上思维不够...
这么早就准备,祝你好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