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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法院应该会判陈昊旻承担1.47亿损失,st慧球案例与st仁智一模一样!st慧球案

2019年5月26日  12:35:5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41人次

网友提问:

*ST仁智(002629)法院应该会判陈昊旻承担1.47亿损失,st慧球案例与st仁智一模一样!st慧球案

法院应该会判陈昊旻承担1.47亿损失,st慧球案例与st仁智一模一样!st慧球案已经判了!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开出的承兑汇票st仁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1.47亿今年百分百回来!今年增加净利润1.47亿 !妥妥的

网友回复

大红588888888:

4月3日晚间,ST慧球公告称收到上海一中院寄送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一起涉案金额为1.83亿元的违规担保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10月,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辉公司”)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斐讯投资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且顾国平、斐讯通信与ST慧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件源于2015年5月8日,瀚辉公司与斐讯投资、斐讯通信和顾国平等四名被告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瀚辉公司向斐讯投资提供1.5亿元的投资款项,投资期限为一年,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公司支付一年18%的基本收益及超额收益;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应就投资额的10%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协约规定顾国平、斐讯通信与慧金公司为协议下斐讯投资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综合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上海一中院对于瀚辉公司认为ST慧球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指出,顾国平时任ST慧球董事长,其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斐讯投资担保的事项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此外,ST慧球为上市公司,该协议签订时的担保金额1.5亿元远超公司当时资产总值的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该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基于此,上海一中院本次一审明确宣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4月3日晚间,ST慧球公告称收到上海一中院寄送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一起涉案金额为1.83亿元的违规担保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10月,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辉公司”)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斐讯投资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且顾国平、斐讯通信与ST慧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件源于2015年5月8日,瀚辉公司与斐讯投资...

大红588888888:

2018年10月19日晚间,仁智股份曾发布了一份《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该公告称,经公司内部核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公司财务部门统计核实,现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14677.08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其中,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9677.08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经公司核查,此批商票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及相关人员为公司融资的目的,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的。

大红588888888:

上海一中院指出,顾国平时任ST慧球董事长,其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斐讯投资担保的事项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此外,ST慧球为上市公司,该协议签订时的担保金额1.5亿元远超公司当时资产总值的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该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基于此,上海一中院本次一审明确宣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股友UjfoVG:

天天拿着鸡毛令箭,不防患未然总是选实际捅刀子,这就是我们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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