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招商蛇口: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29日 9:36:5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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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7-29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第204号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3日刊载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下午2: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意库3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许永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0年7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2人,代表股份6,148,746,85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7.6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5,251,532,408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897,214,449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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