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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20年8月1日  11:12:4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64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维科技术(600152)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1

1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证公监函〔2020〕0078 号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当事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维科技术,A 股证券代码:600152;何承命,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东文,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春林,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冷 军,时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0 年 1 月 22 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9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700万元,上年同期为 5,457.96 万元。
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6,400 万元。
导致本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2称宁波维科电池)客户复工后,对宁波维科电池 2019 年底发出产品进行检测,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格进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
2020 年 4 月 29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408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销售收入及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3,700 万元,但实际实现净利润为-6,408 万元,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约 73%,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也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就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提示风险。
同时,公司迟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任期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今),总经理杨东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主要负责人(任期 2017年 10 月 16 日至今),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作为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责任人(任期分别为 2005 年 8 月 23 日至今、2015 年 5 月 12 日至今) ,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冷军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任期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今),3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总经理杨东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薛春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冷军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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