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年8月7日 10:35:4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4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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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7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 15 起,案号为(2019)鄂 0116 民初 984 号-998 号。
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279.05 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0)鄂 01 民终 3292-3306 号。
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 年 6 月 15 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2019 年 9 月 3 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20 年 1月 2 日《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2020 年 6 月 20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 《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 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
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序号 案号 裁定结果(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7 号民事判决;1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2 号 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1,994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7 号民事判决;2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3 号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916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88 号民事判决;3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4 号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1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1 号民事判决;4 鄂01民终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3295 号上诉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518 元,予以退回。
(2020)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16 民初 996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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