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 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索 引 号:40000895X/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名
称: 关于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0〕2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海航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张家口新合作元丰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新合作常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信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常熟市龙兴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河北新合作土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耿发: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于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你们及其他股东持有的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控股)100%股权。
你们与供销大集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大集控股2016-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出承诺。
大集控股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93亿元,未完成同期22.98亿元的业绩承诺。
根据你们与供销大集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你们应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1,785,158,683股进行补偿。
截至本措施发出日,上述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期限已经逾期,你们未将补偿股份过户至供销大集回购专用账户,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