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5、《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6、《关于与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瑞楠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7、《关于与成都科创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议案》。
我们审查上述议案后认为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等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署:何 晓 周 毅 马 涛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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