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5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购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集团”)所持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298,155,000 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 1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等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1、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新湖集团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重组方案以及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程 华(签名)周 昆(签名)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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