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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 亿元银行优先股待发 险资投资优先股开闸

2014年10月19日  13:01:28 来源:证券日报  阅读:3300人次

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

“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保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

“近几年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正在逐步放开,放行投资优先股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10月17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属于权益类投资,可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据统计,目前农行、中行、工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平安银行等已经披露优先股发行预案,预计总共募集资金规模3400 亿元。

按照《通知》,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明确的逐级授权制度。

《通知》结合我国当前市场优先股的风险特征,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优先股的资产分类。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充分反映当前拟发行优先股的权益属性。

二是创新提出信用评估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并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再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有关要求,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

四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认可标准、强化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五是明确影响投资的相关事项。如根据行业要求,明确优先股资产的估值问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有优先股,有利于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开展资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投资,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降低金融及实体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有利于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政策意见落到实处,促进更多的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经济转型提质增效。

今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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