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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

2018年11月2日  9:21:05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65人次

网友提问:

沧州大化(6002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目前收购实事已成立,金浦东裕通过参与大化集团 50.98%股权的公开转让并成为最终受让方,已触发要约收购,理应履行。2.、金浦东裕通过参与大化集团 50.98%股权的公开转让并成为最终受让方,此次股权转让后金浦东裕将直接持有大化集团 50.98%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沧州大化 46.25%股权,成为沧州大化间接控股股东,郭金东先生成为沧州大化

网友回复

mfrdyf:

金浦东裕的计划:
若对大化集团 进行分立,方案如下: 大化集团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分立出两个新的主体,沧州大化 46.25%的股 权分别由两个分立主体持有,其中,分立主体 A(以实际经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 持有沧州大化约 23.58%的股份,由金浦东裕 100%控股;分立主体 B(以实际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持有沧州大化约 22.67%的股份,由沧州市国资委 100%控 股。存续的主体仍保持股权结构不变,金浦东裕持股 50.98%,沧州市国资委持 有 49.02%,除上市公司股份外的其他资产、负债、人员等仍保留在存续的大化 集团中。
但是:
公司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相关规...

股友uZGhSX:

我在证监会再次完成的投诉内容:
金浦集团收购沧大集团间接控股沧州大化600230,从而
触发全面要约收购,那就一定要公布收购中涉及沧州大化的评估价(发布要约提示公告)。而金浦集团以后续

股友uZGhSX:

分析得好,金浦如意算盘没漏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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