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请问怎样理解物权法195条关于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抵押权人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势必要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然后普通债权人就有权力在受到侵害之日起撤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关于清偿债务的协议,如此看来,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不过是一纸空文了。有道题是这样的:甲向银行借款,甲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由于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甲与银行协议,将抵押的汽车以市价的一半出售给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普通债权人丙可以在出售汽车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协议。B.甲的债权人丁可以以该汽车已经抵押给丁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C.……D…… 答案:A 请问怎样才算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难道之要先清偿了具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债务就算侵害53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了???
专家回答:首先,法律保护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其抵押权,而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阻碍。
其次,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的抵押协议实现方式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撤销该协议。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如果是本案,明显是低价出售,假设抵押权人的债权是3万,该汽车的价值是6万,那么通常来说,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后,还有3万剩余可以偿还其他债权人。但是如果依照本案,该汽车只是卖出了3万,那么其他债权人本来可以获赔的3万就消失了,而且如果债务人其他资产不足以偿债,那么其他债权人就要遭受损失。